(2013)唐刑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琪合同诈骗罪,王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317号罪犯王琪,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09年26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琪犯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唐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获记功4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琪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琪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7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云审判员 李玉琢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