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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明聪、曾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陈明聪,曾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法定代表人马小飞,经理。被告陈明聪,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曾刚,男,汉族,1974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聪、曾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光耀变更为马小飞,该公司经商议后,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聪、曾刚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87.5元由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