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明聪、曾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陈明聪,曾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法定代表人马小飞,经理。被告陈明聪,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曾刚,男,汉族,1974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聪、曾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光耀变更为马小飞,该公司经商议后,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聪、曾刚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87.5元由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