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春华与查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华,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530-1号申请执行人叶春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查鹏,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查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查鹏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查鹏在工商银行芜湖分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