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方序胜与张必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序胜,张必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15号原告:方序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序胜与被告张必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序胜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序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方序胜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