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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严炉福与张碎钏、蔡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炉福,张碎钏,蔡美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严炉福。被告:张碎钏。被告:蔡美珠。本院受理原告严炉福诉被告张碎钏、蔡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严炉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炉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