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渠合启与刘庆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合启,刘庆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渠合启,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庆午,男,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渠合启诉被告刘庆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合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