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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渠合启与刘庆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合启,刘庆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渠合启,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庆午,男,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渠合启诉被告刘庆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合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