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缑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薛家村八组,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