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明聪、曾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陈明聪,曾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法定代表人马小飞,经理。被告陈明聪,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曾刚,男,汉族,1974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聪、曾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75元,原告一直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拒不缴纳诉讼费,且并未申请减、缓、免收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泸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聪、曾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