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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忠。委托代理人:谢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代表人:卢伟。委托代理人:姚武强、张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茆仲义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竹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