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城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