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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永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仁悌与马有兰、郑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悌,郑爱兵,马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马仁悌,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兵,男,1966年8月29日,汉族,汤泉供电所职工。被告马有兰,女,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原告马仁悌与被告郑爱兵、马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仁悌的委托代理人邵才成,被告郑爱兵、马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仁悌诉称,2009年12月17日、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1日,被告以购买树苗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6万元,但是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6.6万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被告郑爱兵辩称,我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数额的借据。后来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归还了该60万元。因为我妻子马有兰为别人在原告处担保了40万元,所以我还款60万元后,原告将我出具的借据(金额为460000元)扣留下来,而将我妻子担保的借据(金额为400000元,另有60000元利息)给了我。本案涉案借条实际是原告扣留下的我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我已经不欠原告钱了,对于原告诉请我不能认可。我要求原告将我出具的相关借据都归还给我,我把我收下的马有兰担保的借据归还给原告。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纠纷。被告马有兰辩称案涉借条都是郑爱兵出具的与我无关,原告就算起诉也不应该起诉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7日、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1日,被告郑爱兵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数额分别为50000、108000元、108000元。被告郑爱兵对以上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马有兰辩称借条均为郑爱兵出具,与其无关。庭审中,被告郑爱兵陈述,其陆续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6%,且自借款次月起至还款之月一直都按照此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原告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并陈述原告未收到被告郑爱兵所述的利息款。被告马有兰陈述,郑爱兵将其担保的借据收回后,原告再没向其主张担保责任。另,两被告均认可郑爱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是用于家里经营的苗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借款人民币266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其提交的郑爱兵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郑爱兵对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另,两被告均认可两人系夫妻关系以及郑爱兵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家庭苗圃经营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本庭予以支持。被告马有兰辩称涉案借条均为郑爱兵出具,与其无关,但是又认可郑爱兵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家庭苗圃经营,故本院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郑爱兵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债务关系,其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爱兵、马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马仁悌欠款人民币26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6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15元由被告郑爱兵、马有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76。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