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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莹与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陈莹,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宁,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莹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