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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清与周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周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清,男,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云峰,男,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与被告周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程 运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