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繁宇与孟庆安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宇,孟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43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宇,男,200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路莉纳,女,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孟繁宇之母。被执行人孟庆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宇与被执行人孟庆安抚养费一案中,权利人孟繁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孟繁宇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