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民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亮、刘姗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亮,刘姗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张万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凯,该公司员工。被告付亮,农民。被告刘姗姗,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河西区越秀大厦A座2、3层。代表人王耀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亮、刘姗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天津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