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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刑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志立抢劫罪,何志立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444号罪犯何志立,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05月12日作出(2006)海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志立犯抢劫、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以(2006)秦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4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何志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2011年8月12日减刑后,获记功3次,表扬2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志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志立减去自2013年8月9日至2015年2月14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智审判员  高洪明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