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江永久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永久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47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吴胜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寿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卫生。被告:浙江永久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永久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同意与其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阮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