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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毅,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新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2元由原告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