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张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当涂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0984-2。法定代表人:王玉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春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爱你十分肥东县。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嘉置业公司)与被告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梅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嘉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春霄、朱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正于2012年9月5日从原告处购买盛嘉欧园2号楼2605室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面积85.52平方米,总价458000元,首付款278000元。因被告资金暂时困难,仅有50000元,被告请求原告借款228000元。借条约定:保证在2012年9月25日前采取一次性付款��式付清原告借款228000元;如逾期未付清,被告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另向原告每天支付总借款百分之二违约金,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原告到期催款无果,于2013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补充协议归还借款228000元;按合同补充协议偿还利息100000元;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包括诉讼费等。原告举证如下:一、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买房。三、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应承担借款利息、违约金。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正于2012年9月5日从原告盛嘉置业公司购买盛嘉欧园2号楼2605室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面积85.52平方米,总价458000元,首付款278000元。被告因只有50000元,不足以支付首付款,所以与原告达成协议,从原告处借款228000元,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2年9月25日前无息付清借款228000元。如逾期未付清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原告每天支付总借款百分之二违约金,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原告到期催款无果,于2013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正在原告盛嘉置业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因首付款不足,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由应定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逾期未还原告的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过高,不予支持,应最多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借款的30%,即不应超过684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28000元,并从2012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684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张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中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