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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权理与范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理,范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656-1号原告李权理。委托代理人权建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便利。委托代理人蔡新鹏,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权理诉被告范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范便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被告在咸阳市秦都区所打,也就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长安区,故该案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条系在咸阳市秦都区所签,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范便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