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