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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