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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国琴汽车租赁部与赵秀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国琴汽车租赁部,赵秀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华安县国琴汽车租赁部,住所地华安县丰山镇新社路口。被告赵秀香,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县国琴汽车租赁部与被告赵秀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国琴汽车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漳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