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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胜光与林岳琴、夏青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胜光,林岳琴,夏青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0号原告:方胜光。被告:林岳琴。被告:夏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胜光与被告林岳琴、夏青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胜光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胜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庄千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信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