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胜光与林岳琴、夏青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胜光,林岳琴,夏青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0号原告:方胜光。被告:林岳琴。被告:夏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胜光与被告林岳琴、夏青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胜光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胜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庄千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信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