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宽诉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宽,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王某宽,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某贤位于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西段北侧新木兰市场3﹟商铺6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虞房权证(2008)字第08000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