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三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增兰与李兰会、刘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1253号原告郭增兰。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会。被告刘丹。第三人刘焕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兰与被告李兰会、刘丹,第三人刘焕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兰撤回对被告李兰会、刘丹,第三人刘焕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会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