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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三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增兰与李兰会、刘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1253号原告郭增兰。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会。被告刘丹。第三人刘焕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兰与被告李兰会、刘丹,第三人刘焕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兰撤回对被告李兰会、刘丹,第三人刘焕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会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