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顾美亚与邵向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美亚,邵向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顾美亚,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向红,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卫华,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美亚撤回对被告邵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顾美亚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