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李某某,女。法定监护人李某,女。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系原告外公。被告徐某某,男。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系原告奶奶,被告之母。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