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西安威星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威星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西安威星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1幢12113号。法定代表人:任洪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6号。法定代理人:戴其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旻、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威星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威星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00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强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3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