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羊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文涛、白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文涛,白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羊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王志强,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李家坞村,农民。被告王文涛,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李家坞村,农民。被告白小明,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1445号,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文涛、白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付玉良以其所有的轿车(鲁G×××××)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