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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羊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文涛、白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文涛,白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羊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王志强,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李家坞村,农民。被告王文涛,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李家坞村,农民。被告白小明,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1445号,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文涛、白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付玉良以其所有的轿车(鲁G×××××)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