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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深圳市旭东太阳能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54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深圳市旭东太阳能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文件呈批表拟稿单位拟稿人执行局裁决处雷激拟稿时间2013年8月92013年8月22日案号及文书名称(2012)深中法执字第544-3号执行裁定书承办人意见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4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旭东太阳能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东太阳能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罗湖区XX路XX大厦X层办公家具一批,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4800元将上述办公家具抵债,本院作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5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办公家具作价人民币48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实施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