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矫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