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海林、张喜云与张喜云、张彩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张喜云,张彩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海林。被告张喜云,成年,系原告张海林长女。被告张彩云,成年,系原告张海林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诉被告张喜云、张彩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