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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同春与种道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春,种道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春。被执行人种道怀。本院在执行王同春与被执行人种道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勇审 判 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