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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吉诉被告陈豪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陈豪斌,彭先明,杨浩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邓吉,男,四川省屏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豪斌,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法定代理人:刘大蓉,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彭先明,男,四川省宜宾县人。法定代理人:彭成情,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杨浩楠,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法定代理人:刘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邓吉诉被告陈豪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彭先明、杨浩楠为本案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吉于2013年8月9日在本院主持调解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豪斌、彭先明、杨浩楠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邓吉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