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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宏憬网吧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宏憬网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良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宏憬网吧。法定代表人陈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宏憬网吧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