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范某,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殷某,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