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有嘉与被执行人庞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有嘉,庞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陆有嘉,男,1943年7月11日生,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德兴小区D9号被执行人庞小明,女,1965年3月18日生,现住兴业县石南镇庞村11组申请执行人陆有嘉与被执行人庞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