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凡与陈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陈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张凡。被告陈何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与被告陈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何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凡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何海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撤回对被告陈何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凡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