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豹与樊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豹,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王豹,男,生于1987年3月9日,汉族。被申请人樊娜,女,现年33岁,汉族,系陕ELW0**号小车驾驶人。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樊娜所驾驶的陕ELW0**号小汽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王豹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娜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娜所驾驶的陕ELW0**号小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