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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豹与樊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豹,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王豹,男,生于1987年3月9日,汉族。被申请人樊娜,女,现年33岁,汉族,系陕ELW0**号小车驾驶人。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樊娜所驾驶的陕ELW0**号小汽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王豹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娜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娜所驾驶的陕ELW0**号小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