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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40号原告赵×,女,1971年5月5日出生。被告郑×,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