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被执行人:胡某某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