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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莉华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27号原告吴莉华,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华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莉华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莉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