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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爱龙诉蒋春雷等二人民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龙,蒋春雷,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972号原告林爱龙,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所律师。被告蒋春雷,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徐萍,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972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了二被告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原告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春雷(与徐萍共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窦 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