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柳冲与聂永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冲,聂永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陈柳冲。被告聂永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冲诉被告聂永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柳冲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