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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起莲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