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起莲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