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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峰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刘峰,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石军文,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财富大厦5层。机构代码76364724-0法定代表人梁忠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京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