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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李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李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57-1号原告王志伟。被告李成。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号。负责人周廷泽,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成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成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