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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滦县东山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滦县东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东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虎岭,总经理。上诉人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3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迁安市,依据地域管辖本案应由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果本协议发生纠纷,在滦县人民法院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