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陶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陶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陶某某,男,2001年7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万兵,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陶梅,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陶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陶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