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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陶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陶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陶某某,男,2001年7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万兵,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陶梅,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陶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陶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