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燕玉与凌容贞、连建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玉,凌容贞,连建勋,郭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李燕玉,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苏小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凌容贞,女,1980年10月3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连建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春县。被告郭建梅,女,1982年7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玉与被告郭建梅、凌容贞、连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玉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六十八元,由原告李燕玉负担。审判员 黄慧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